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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补类资质标准

类目:药食同源/传统滋补食品

1、商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商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号之后的,发证日期为10月1号之前的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且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号之后的为SC证书,发证日期为10月1号为QS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5、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6、若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则不需要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7、若经营膳食营养补充剂,请提供商家持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所有单品《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或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

1、商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商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号之后的,发证日期为10月1号之前的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2、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近一年内与报关单同批次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4、商家若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所有单品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该单品的备案证明;(即健字号批件)。

5、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提供国家食药监备案证明或附件。